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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者眼中的中國施派:記一場新書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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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文章,是我上週末參加的新書發表會的筆記一部分摘取出來的。這次更新肥腸快了,在公眾號的推送後,不到12個小時的現在,我就更新拉。最近幾天,也真的要閉關,密集寫點東西拉 = = 另外這篇的預設讀者群是大陸讀者,所以有些人物的譯名不是按照台灣或台灣學界通用的翻譯名稱,但我是台灣人。 最後,希望台北雨不要一直下,不然玉宣會發霉的! 前言   2540年,倫敦,某間霉臭的咖啡館裡,愛麗絲隨手點開一部介紹21世紀中國政治思潮的紀錄片,她潤潤唇,看著大紅色的花海飄過耳鬢,旁白緩緩說道:「21世紀初的中國,大致延續了上個世紀末中國新左派與自由主義之間的爭論,直到劉小楓等人對列奧・施特勞斯與卡爾・施米特的引進,一時激起了中國人對於西方古典學、政治思想史與政治哲學等方面的興趣⋯⋯」   當代中國的政治思潮,除了上世紀90年代的中國新左派與自由主義之爭,近年來最受中外學人關注的議題,也許是中國施派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於如何評價中國施派,中文世界雖然已經有許多評論,但在細緻的理論分析上,似乎仍需要更多的討論。關於這份空缺,中文世界的台灣暫時交出了一份階段性的成果。   今年2月,蕭高彥與馬愷之(Kai Marchal)主編的論文集,《卡爾・施米特與列奧・施特勞斯在中國:重界政治》(Carl Schmitt and Leo Strauss in the Chinese-Speaking World:Reorienting the Political)一書由列克星敦出版社(Lexington Books)在美國出版。並在11月17日,於台北的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研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舉辦了新書發表會,邀請兩位主編與兩位作者,介紹他們在本書的學術工作,並談論了他們對於中國施派的一些看法。   本篇文章,筆者簡記本次新書發表會的部分討論,提供讀者一些熟悉他者與陌生他者對中國施派的看法,祈使讀者有興趣閱讀該書、思考相關議題。關於內容摘述與轉述的問題,如解釋學理論所述,作者是第一讀者,對於記述對象的描述不免有偏差或過度之處,還請有興趣的讀者質驗於《卡爾・施米特與列奧・施特勞斯在中國:重界政治》,以求貼近各位學人的真實。 《卡爾・施米特與列奧・施特勞斯在中國:重界政治》 14年的研討會   《卡爾・施米特與列奧・施特勞...

你是一個有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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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上次更新有點久,雖然這篇縮減版的短文,15號就丟到《城與邦》上拉,不過又有點犯懶,這就不多提。話說這陣子,台北一直下雨,整個人快發霉了 = = 前言   在關於身份的討論中,常涉及兩類問題:認同問題、政治理論的人論問題。認同問題,探討認同在政治共同體的組合與穩定性之間的關係,例如族群融合、不同價值群體間的溝通。另一方面,身份也指涉著共同體的人論基礎——人的身份,這涉及到不同政治理論各自預設著的人論基礎,也就是理想社會中的成員(公民)是什麼樣子,或是說,什麼樣的人是符合理想社會對其成員的資格要求?我們可以說,不同的政治理論不論是否明示或暗示,都可以發現到該理論所預設的基本人論,不論是對於現實社會的描寫,或是對理想社會的期望,尤其對於一個希望描述理想社會是如何可能的政治理論,這都是其無法避免要去追溯的內容。   於此,筆者引介保羅・呂格爾(Paul Ricoeur,1913-2005)的認同理論,呂格爾認為在個人身份認同形成的階段,就已然蘊含著個人對他者的政治義務(例如,對於自我的道德義務,與他人共同在一個正義的體制中生活),在這之中,“能力”是我們探討認同的基礎,畢竟如果我們是一個沒有能力的人,又如何對自己與他人負責。在這篇文章中,首先,探討能力與身份的關係,我們可以發現政治哲學在處理能力問題時,常有一種將能力扁平化的問題,儘管他們可能認為能力是開放的,而不是某些特定的衡量指標。其次,在扁平化的問題上,筆者試圖以呂格爾的能力論述審視,並認為如果我們支持呂格爾對能力的看法,我們便可以免去這種問題,並重獲能力在政治語境下的豐富意涵,但另一方面,也指出呂格爾能力論述應用的局限。 詮釋學家保羅・呂格爾 一、身份與能力   “身份”本身就是極具爭議的議題,政治理論免不其然遭其所害。例如我們所熟悉的羅爾斯,某些自由意志主義者與持有基督宗教信仰的哲學家與神學家便反對羅爾斯的正義論預設著過多的人論,使得現實中大多數人無法成為理想社會的一員。在這些大大小小的討論中,“身份認同”與“能力”也常是爭議的焦點,但究竟什麼是“能力”?或我能說我是一個有能力的人嗎?這類對於某些哲學家來說,卻是一個相當模糊、甚至他們可能也不覺得重要的問題。   如何銜接認同問題與人論問題,顯而易見地,就是通過不同的政治理論對於共同體的最小組成單位“人”的...

筆記:Lex iniusta non est 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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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寫一些東西,連著幾篇筆記和小主題,不太順利,都有點斷頭,今天更篇筆記,這幾天再陸續上傳些。   拉丁法諺「 Lex iniusta non est lex 」(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這句話來概括那些古典自然法學家的基本觀點,例如Aquinas、Augustinus,但在在他們著作中,似乎並不這麼直接地表達。   這兩天在豆瓣上看到一個友鄰的廣播,說他在閱讀《阿奎納政治著作選》(Aquinas Political Writings)時,有一段《神學大全》的譯文感覺翻譯問題,他覺得這個段落應該是在申論「Lex iniusta non est lex」,但他困惑的是,為什麼Aquinas在概括Augustinus的時候,使用了「 videtur 」(seems),他認為這樣的表達很奇怪(大意是說,在他的理解上,這會導致論述上有實證法和自然法對立的可能)。當然,我沒有去深究這個問題是否可能存在,或打算去探究Auqinas法律哲學中的某些觀點,在此只是就這句格言的出處,做一點字句上的整理,也許改天有機會深究,另外也看到幾篇介紹,羅列如下: Kretzmann, N. (1988). Lex Iniusta Non est Lex-Laws on Trial in Aquinas' Court of Conscience. Am. J. Juris ., 33, 99. Russell, J. S. (2000). Trial by Slogan: Natural Law and Lex Iniusta Non Est Lex. Law and Philosophy , 19(4), 433-449. 回到主題,雖然我們可以在Augustinus和Aquinas的著作中,找到惡法非法的表達,但似乎並沒有如那句諺語這麼肯定,如果「 videtur 」(seems)的使用並不是表達另一種可能的話。   以下先後條列Augustinus與Aquinas的原文如下,先列拉丁原文,再放英譯文(),筆者並標亮相關語句: Augustinus的《 De Libero Arbitrio Libri Tres 》(《論意志的自由選擇》):   Aug. - Non ergo lex iusta est , quae dat pote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