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何以生?法何以全?:從《管子》和《經法》談起

這次的內容改寫與縮寫自以前寫過的文章和筆記。介紹黃老道家,或說齊法家的「法」概念。今年第一更,最近有許多問題,暫時沒寫什麼,希望越來越順利。

本篇文章簡介:
儘管中國古代與現代的學術風氣不同,《管子》各篇的作者們可能並不重視「法」「道」關係的形上學基礎,但這種對於「道」的運用傾向,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齊法家的「法」概念特色,或是「因道全法」究竟是整全什麼樣的法。




前言


  中國思想的發展上,《管子》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書中對政治、法律與經濟等方面的闡釋,一直是歷代學人討論的熱點,尤以漢唐兩代為盛,綿亙至清。由於《管子》一書篇幅龐大,各篇文章的來源不一,思想跨度廣大,要如何理解《管子》的「法」概念一直是個費解的問題。

  在思想史研究中,一般將《管子》視為稷下學宮的論文集,呈現了各家學說底發展與合流的過渡階段,重點在於呈現戰國中晚期齊法家的「法」概念於法家思想史的歷史意義,探討其「援道入法」的理論特色。本文則試圖為讀者提供一個齊法家「法」概念的簡明介紹,首先,分析「道生法」與「因道全法」兩個命題,說明「法」與「道」的意涵;其次,比較《經法》與《管子》對「法」與「道」的論述,探究兩者論述上的異同,以闡述戰國中晚期齊法家對「法」「道」關係的理解。

 
帛書《黃帝四經》



一、道」


  在說明「道生法」與「因道全法」的基本意涵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理解《管子》一書對於「法」的使用方法。[1]再理解一般如何理解齊法家的「法」概念。

  《管子》中,「法」通常指的是法令、法則或評判標準,常見兩種使用方式:(1)「法」獨立使用,通常意同「令」,理解為法律或法律命令;(2 )「法」「令」並用或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段落中,「法」是指法律的評判標準,「令」則理解為法律、法律命令。另外,在〈七臣七主〉中有一個孤例,是同時使用「法」、「律」與「令」,是從效用的角度解釋,將「法」理解為法律制度,「律」理解為評判標準,[2]「令」理解為法律命令,這三個詞彙的使用接近現在華語對法律層次的區分,儘管背後代表意涵不盡相同。


(一)道生法

  我們一般視「道生法」為齊法家或《管子》的核心主張。「道生法」是《經法》的〈道法〉開篇提出的命題,《經法・道法》主張「法」這一評判標準是由「道」所產生,[3]直指「法」與「道」的密切關係,《管子》雖然同樣肯定這樣的關係,但採取「聖人生法」或「君生法」的論述。[4]儘管兩者論述上有所差異,但仍有著許多共同的觀點與哲學術語,例如都使用「執道者」指稱君王。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
在這個命題中,評判標準的「法」源於「道」,身為「執道者」的君王先擁有「道」而後有「法」,君王根據「法」進而創制法律制度,「道」而後有的「法」還可以作為評判標準。換句話說,統治者根據「道」獲得了法律原則,得以創制法律制度與進行司法裁量,這個「法」是具有法律原則的意涵。綜觀來看,《經法》提出的「道生法」命題,主張有「道」而後有「法」,用以說明政治秩序如何產生。


(二)因道全法

  「因道全法」是韓非對齊法家的評語:
古之牧天下者,不使匠石極巧,以敗太山之體;不使賁、育盡威,以傷萬民之性。因道全法,君子樂而大奸止。澹然閑靜,因天命,持大體,故使人無離法之罪,魚無失水之禍。如此,故天下少不可。
《韓非子‧大體》[5]
閱讀《韓非子・大體》,有助於理解韓非所處時代的齊法家與較早期的齊法家(《經法》)的差異,這可以歸為3點:(1)「法」具有法律與立法原則的意涵,不同於「道生法」的「法」僅具有立法原則的意涵;(2)「因道全法」並不視「法」「道」是一種直接的生成關係。(3)「全」意味著整全,即《管子》的學說開始注意到政治秩序​​更替與整頓的考量,而非早先自然秩序到法律秩序、國家秩序的跨越。換言之,韓非認為《管子》的學說已經開始注意到現實中的政治秩序更替問題,更注意到現實中政治秩序,而不再單以生成關係看待「法」「道」。

 
「因道全法」的「全」是什麼意思呢?



二、《經法》的法」關係


  本節將介紹《經法》對於「法」「道」關係中幾個重要術語的基本意涵,最後,指出《經法》對於如何獲取「法」存在著模糊不清的問題,而這也是下一節要說明的問題的——《經法》與《管子》的論述差異。

  什麼是「法」?《經法》認為:
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亂也。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
《經法‧君正》
如《經法》開篇所示「法」是一種評判標準,亦如「政者,正也」(《論語‧顏淵》),「法」是政治中最重要高妙的,另外,必須注意的是《經法》的「法」主要是表達某些抽象的原則。[6]既然「法」是政治上的重中之重,那要如何獲取?《經法》主張通過觀察天下:
故唯執道者能上明於天之反,而中達君臣之半,密察於萬物之所終始,而弗為主。故能至素至精,浩彌無形,然後可以為天下正。
《經法‧道法》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必審觀事之所始起,審其形名。
《經法‧論約》
「法」是通過作為「執道者」的君王觀察天下萬物而有的,此處《管子》一同。而且這個觀察是君王的權衡結果: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靜,至靜者聖。無私者智,至智者為天下稽。稱以權衡,參以天當,天下有事,必有巧驗。
《經法‧道法》 
權衡之稱曰輕重不爽。
《經法‧四度》
換句話說,藉由「公者」(或可代指君王)在觀察萬物上的權衡,以「天當」為標的(「天當」,黃老道家的術語,意近西方較晚出現的「自然法」概念,具有自然適當的意涵,也可作為一種制度性概念)。簡言之,《經法》認為「法」獲取「法」的方法,就是通過觀察天下萬物,進行權衡的活動,並輔以「天當」這一自然適當的概念。

  在《經法》的文本中,對「道」的理論建構,除了「道生法」、「法」、「天當」等術語有較明確的界定,也描述了許多「道」與社會事物的關係,例如經法常用「天地之道」概括各種事物的運作原則,誠如學者陳鼓應認為,《黃帝四經》的理論建構有社會傾向,是對老子的「道」從自然走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199526)。在筆者,《經法》對於「法」「道」的解釋仍較為素樸,一如《尚書・保訓》對「中」與國家秩序產生的探索,都是一種企圖將某種自然的原始思維運用於社會性事物上,對於概念的跨領域解釋,仍較為語焉不詳,儘管《經法》的作者認為它這套「道生法」的運作是如此自然而然,對他來說,「法」就是評判標準、原則,只要在觀察的過程中,確認這一繩墨,政事便能順遂。

 
齊法家認為,觀察自然萬物,即可獲取「法」的精髓 


三、《管子》的社會探索


  《經法》的「法」「道」關係,基本上與《管子》各篇的論述大同小異,但我們能夠明確地看到,《經法》中對「法」「道」關係的社會傾向,已然更加完備,脫離了原始的自然思維。
  如前所述,《經法》與《管子》對「法」「道」關係的觀點大同小異,它們都同樣認為君王必須要觀察自然或社會,審時度勢,才能擁有「法」,並做出適當的判斷。《管子》之於《經法》,存在3個論述差異:
  1. 「法」的實質化
    《管子》認為在觀察活動結束後,君王不但能夠獲得立法與政治的原則,便可以直接地「置儀設法」(〈任法〉),建構實質的法律制度。《經法》則缺少這種直接論述,「法」一詞的使用多不具實質內容(請見註釋6的用例說明)。
  2. 對獲取「法」的重視
    《經法》對於「法」「道」關係的建構,雖然指出觀察、權衡的成分,但對於實踐有所欠缺,只提出了獲取「法」的活動之基本架構。雖然強調了「道生法」的命題,對於中間的產生環節較為欠缺,雖然模糊地提出觀察天地之道或輔以「天當」的說法。《管子》則有許多篇章對此進行探討,試圖說明中間的環節,提出自己的見解,如〈心術上〉的「法出乎權,權出乎道」、〈版法解〉的「法天合德」。
  3. 「法」的社會化
    兩者都談到了對天下萬物的觀察,《經法》雖然有論及到社會中的事物,但總的來說,還是以觀察自然為主,對社會的論述,重點只是在說明「道」的學說是如何可以描述萬事萬物。《管子》同樣以「道」來解釋萬事萬物,但《管子》不滿足於用「道」解釋一切,它除了在論述上更加以社會事物為主,還更加強調將「道」作為社會控制方式的理論基礎,用以改變社會。雖然《經法》也有用「道」解釋自然與社會的關係,《管子》則在這基礎上更近一步,將「法」給「道」化,進行「法」理論的基礎建構。

這三點表現了《經法》與《管子》在「法」「道」關係上的不同,可以看出齊法家對於「法」的理論建構傾向,以及齊法家「援道入法」的特色所在。

  《管子》對「法」「道」關係的推進,如上所述「對獲取「法」的重視」,反映在《管子》大量篇章對於君王如何獲得「法」這一判斷標準的討論中,在之前《城與邦》的文章《譬若晨曦,窈如北辰:漫談《管子》》(見第四節),我們曾介紹了〈心術上〉的「權」與〈版法解〉的「法天合德」兩種解釋路徑,便不贅述。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儘管《管子》書中不同篇章試圖去表示了「法」與「道」還有一個運作機制的中介(如「權」、「法天合德」),去彌合「法」「道」之間的鴻溝,但這仍無法更加清楚說明「法」「道」之間的深層連繫,反而是將各種「道」理論的術語或概念,轉化為那些統治術「令」的形上學基礎之解釋,例如對自然之勢的操作轉為對社會之勢的操作,「六柄」、「處」等理解自然的哲學概念變成君王統治術的玩具。儘管中國古代與現代的學術風氣不同,《管子》各篇的作者們可能並不重視「法」「道」關係的形上學基礎,但這種對於「道」的運用傾向,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齊法家的「法」概念特色,或是「因道全法」究竟是整全什麼樣的法。



註釋

  1. 《管子》的引文,參黎翔鳳的《管子校注》。以下段落,凡篇名不加出處者,皆出自《管子》,如〈任法〉、〈牧民〉。
  2. 值得注意的是,「律」在《管子》中至少出現12次,但大部分的時候都和法律無關,或是跟「法」連用作「法律」一詞出現。
  3. 《經法‧道法》:「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黃帝四經》的引文,參陳鼓應的《黃帝四經今註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
  4. 〈法法〉:「聖人能生法」、〈任法〉:「夫生法者,君也」。值得注意的是《經法》並不說聖人生法,如《經法‧國次》所述「故唯聖人能盡天極,能用天當」,《經法》的「聖」是指能將作為判斷原則的「法」發揮至極致者,如《經法‧道法》:「至正者靜,至靜者聖」。
  5. 《韓非子》的引文,參陳啟天的《增訂韓非子校釋》。
  6. 《經法》對於「法」的實際意涵表達較少,大多是指那些比較抽象的原則,例如〈論〉的對「七法」(事物的七種原理)、〈名理〉說「是非有分,以法斷之;虛靜謹聽,以法為符」。《經法》對「法」或事物的討論,大多是採取一種原則性的,來說明自然與社會的一切所具有道的層面,比較原則性,但對其具體內容論述不多,《經法》有兩處特別指涉具體的「法」,用語有「法度」(〈君正〉)、「法式」(〈論約〉)。




參考文獻

原典注本
  1. 陳啟天,1969,《增訂韓非子校釋》,台北:台灣商務。
  2. 陳鼓應,2006,《管子四篇詮釋──稷下道家代表作解析》,北京:商務印書館。
  3. ───2007,《黃帝四經今註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北京:商務印書館。
  4. 黎翔鳳,2011,《管子校注》,梁運華整理,北京:中華書局。


其他參考文獻
  1. 王博,1992,〈《黃帝四經》書名及成書年代考〉,收錄於《道家文化研究:第一輯》,陳鼓應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 余光明,1992,〈《黃帝四經》和《管子》四篇〉,收錄於《道家文化研究:第一輯》,陳鼓應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3. 徐漢昌,1990,《管子思想研究》,台北:台灣學生出版社。
  4. 胡家聰,1995,《管子新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5. ───1998,《稷下爭鳴與黃老新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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