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作者?:略論傅柯與「作者」問題

前幾天知乎看到類似的問題,覺得蠻有趣的,就從之前的筆記和報告中,取了一部分出來修改,便是下面的小短文。主要是簡單介紹傅科對「作者」概念的看法,及相關的美學淵源。






前言

  關於作者的問題,當代哲學的討論繁多,不論是巴特(Roland Barthes, 1915-1980)的〈作者的死亡〉(1968)或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的〈何謂作者?〉(1969),還是其他哲學家與美學家的討論。都為我們帶來許多不同的繁復且深刻的思考,促使我們反思藝術的脈絡下作者的意涵。


一、 尋找作者

  「尋找作者」,對於我們來說有什麼意義?筆者認為,對於一般的觀眾、讀者、聽者等藝術的受眾,不外乎兩方面。一方面,訴諸於直覺,人總是對於起源有熱烈的追求,另外一方面,尋找作者,這個行為背後隱含著人的認同與否定,並進而可能地去追求與排斥。這兩面,其實都訴諸於一般人對於認知上同一性的習慣使然。

  認識活動的同一,表現在審美過程中,是審美者對被欣賞的現象與事物的認出與同一。如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中對客觀性的理解,在鑒賞藝術的過程中,一般人作為審美者,習慣於同一他們的感受與認知到他們當中;表現在審美過程後,並更進一步,審美者,對於感受產生的原因之探詢,試著將這個狀態、感受與理解,歸類在某一個事物之下,對這個起源進行同一。換句話說,對於那些美好與醜惡的東西認識,習慣地去尋找一個起源,對於欣賞的當下本身,如《向日葵》畫布上泥濘的黃紅橘帶來的視覺上的震撼與熱力,試著找出引發感受的現象,並更進一步找出引發現象的原因,這些原因總是歸類於作者的創作。

  對於人們來說,作者似乎代表著一個能夠創作能夠引起他們興趣且為他們認同的作品的來源。簡單的說,對於人們而言,作者是指那些能夠使人們在見到某些事物後,能夠對這些事物產生美的感受、傳達意義的那些人,他們能夠借由小說、戲劇、繪畫與聲音等媒介,使人們與某些思想和事物共同存在,揭露、改變事物的本質。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注意的是在作者、呈現藝術創作的媒介與審美者三者之間,在這樣的論述下,呈現的是一種概念的轉移,也就是那些能夠使人在接觸後感受到某種美的感受之概念,例如我們在欣賞文徵明(1470-1599)抄寫的《道德經》時,我們從文徵明的書法藝術中,感受到道家思想的飄逸,或看他的《蘭竹圖》時,我們會說看到竹葉流利俊朗的涼適,不同於唐寅(1470-1524)的竹畫閒適。

  在西方傳統的脈絡中,對於作者也有類似的觀點。如以馬里旦代表的基督宗教哲學,作者,對其而言,即藝術創作中的自我(self),緊扣著在藝術作品中,作者的自我呈顯與世界的關係,這表現在各時代不同的創作表現上,在這樣的脈絡下,作者被視為藝術創作時的某種直覺,這種直覺也就是創造性直覺(Creative Intuition),作者之於作品,成為了自我,這個自我被視為將作品所表現的形式與概念,對比現實世界而言,作品的表現形式之偏好與自我呈現的多寡。當代哲學,反省作者的概念時,首先,便不再單純從藝術創作而言,就筆者的觀點來看,創作活動對於作者,作者的意義,即毫無意義,僅有區別創作來源不同的標示作用,此概念必須放置在欣賞、鑒賞、閱讀等審美者的活動當中,作者的豐富底蘊才會開展。換句話說,從審美者、從受眾的角度來看,作者的概念才不會僅有區別自我與他者的意義。當我們暫時將作者的討論,抽離藝術創作的活動,這個時候,我們會發現作者不再只是個心靈,不只是那些以表達、可以創作美好作品來激勵人心的人,不僅僅是象徵作品的同一性的存在。


二、 作者是藝術活動中的主體

  人們總喜歡從作品的表現形式來看待作者,在這樣的觀點下,作品似乎總被視為反映作者自身之物,作品的思想、言語與呈現代言了作者自身的某種意圖,作者似乎就成了作品的附屬品,以作品定義作者。我們常會聽到人們在閱讀小說時,問類似的問題,例如,作者是不是最喜歡某個角色?某某不得善終是不是因為作者厭惡他?是不是因為他小時候有什麼不好的經驗所以寫得出這個寫實的性侵故事?人們樂於從作品的表現形式、內容、情節等,去理解作者,揣測作者。

  西方的基督宗教思想的傳統,也持類似的觀點:從作品的表現形式去看待作者。關於基督宗教哲學如何看待作者的問題,在於它為我們指出了一個重要的面向,就是在鑒賞的活動中,我們對於作者的思考總是反映在作品的表現形式,這個表現形式的差別在於藝術作品呈顯的活動中主體性(subjectivity)的轉移。以下我們從馬里旦的觀點,來看基督宗教哲學是如何看待作者的問題,藝術創作中,人,也就是作者的概念是如何產生的,馬里旦認為這是發生在基督宗教思想中自然與人的關係,人類如何理解這一關係的演變,[1]這個理解活動的歷史,可被視為一種現代藝術中主體的轉向。

  馬里旦認為,藝術家,即作者,首先要注意到的是,人們嘗試將人(Person)理解為一個客體。照馬里旦的說法,其對歷史發展區分的四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來說,對應到拜佔庭時期,人們嘗試在他們所理解的某種事物中,捕捉人在藝術創作中某種神秘直觀,但此時仍視為客體,如同其他事物一般出現在繪畫中,但畫中所呈現的世界圖像里,這個客體已然超越其他事物,並征服了世界,一如橫跨三洲的羅馬帝國。第二個階段,基督宗教主導的中世紀,在三位一體的思想影響下,人的神秘(mystery of Person)在基督宗教思想的世界觀下被重新改造,雖然在人之上有其他超越的存在,人自身作為客體的意義未被取消掉,但人們更習慣地以客體的角度來思考這個世界。

  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人的概念從客體到主體的轉變中,在第一個階段和的二個階段,馬里旦指出人的神秘,是從藝術創作中,素樸的世界觀中,開始不同於其他藝術的關鍵。而在中世紀中後開始的啓蒙時代到現代藝術,這一段時間,人的概念如何被把握為主體?對於這個發展的過程,馬里旦認為:「人底自我(humman Self)的與人底主體性(humman subjectivity)的意義進入一個內在化(internalization)的過程,且通過描繪客體為藝術家行其功的模式。」[2] 換句話說,人的概念在藝術活動中,不單純只是被描繪的客體,也就是創作的對樣,例如五餅二魚繪畫中的邊緣襯托的民眾、中國古代山水畫中不佔要角隱者,而轉變為對藝術創作形式的影響,例如透視法的運用,表現在繪畫中對真實事物的完美模仿 ,對於人類視覺光線的知識,視覺效果的運用,如林布蘭(Rembrandt van Rijn, 1606-1669)的《聖彼得的不認主》(Denial of St. Peter, 1660)中精湛的發揮。這都是建立在對於人的深入認識與重要性上。馬里旦之所以說這是一個內在化的過程,就在於人在藝術創作中的地位,已經不止是藝術創作的題材,更深深地影響到藝術表現的形式,一種由外在形象的描繪對象走入內在形式的表現方式,因而可以說是從客體走向主體。

  人與自然,在概念的發展上,人的概念從藝術的題材(作為客體的層次)轉變到影響藝術的形式(漸入客體的層次,藝術家用以發揮與輸出其藝術的主觀表現方式),在這個意義上,對藝術的思考,從客體走向主體,藝術活動的主體性,從事物自身走向人自身。我們發現到,作者是伴隨著人的概念進入藝術創作的形式中而生,因而,人不再是形上學中空洞的位格、藝術活動的客體之一,而成為了一名藝術家。

  於今,馬里旦認為現代繪畫又從主體的支配中釋放出來。[3]如果說藝術家、作者,是由人的之內在化而有。在這樣的定義下,客體到主體的內在化歷程標示著作者的產生,那麼後現代藝術作品的去主體化,是否是一種作者概念的倒退/返回?回到那沒有作者的人的概念?我們的問題是,在後現代去主體的背景下,是否作者已經不在了?作者死亡了?諸神早已遠去,人是否無法愛禰已經太晚。


三、 生產作者

  關於去主體性,我們換個角度思考,假如作者是在主體性中產生,而這個主體性是根據藝術活動中的表現形式來理解,那麼去主體性是否意味著我們該試思考在藝術活動的主觀性外的作者是什麼樣的存在?例如科學論文的作者、法律文書的作者。許許多多活動中,我們得以發現作者的概念,不僅僅應用於藝術活動中,更涵蓋了其他活動,尤其是關於人類知識的活動,對於那些運用他們知識或使用某些知識體系來生產某些事物(e.g. 知識、現象、美食、手提包)的人,我們雖然不會稱呼他們為藝術家,但我們會稱呼他們為什麼東西的作者。在這樣的情況下,作者這個概念的使用,就脫離了藝術創作的主體性。

  傅柯在1969年〈什麼是作者?〉(Quest-ce quun auteur ?)探討在文學作品中作者的主體性消失後,作者這個概念如何被運用。傅柯從四個面向討論作者問題, 第一是作者和作品的關係,第二是作者和死亡的問題,第三是文本體系生產作者,第四是社會系統生產作者,從這四個方面論述:現代意義下作者何為?不從藝術創作的角度,而是從文本的分類歸屬、社會系統的分類與作者的責任來看。其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傅柯對作者功能(author-function)的探討。

  關於作者的問題,首先,傅柯反駁了從作品來重構作者的觀點,這也是我們在傳統基督宗教的思想中看到的──以作品中的主體性來判斷藝術家的出現與否,他認為作者的功能不能由被動材料的文本給予(text given as passive material),[4]因為一份文本總是有許多指涉到作者的符號,但不同的文本,乘載的符號意義不同,甚至是沒有文本的情況下,這些符號又代表什麼意義?因此,我們從作品來重構一個作者的形象或想像是有問題的,例如我們無法從的《愛彌兒》來形構盧梭(Rousseau, 1712-1778)這個人,如果我們以《愛彌爾》來建構盧梭對子女的教育與其人際關係,將會難以想像《愛彌兒》的作者盧梭,竟會是會將他五個孩子全都丟到孤兒院,未曾盡一份父職的教育者,顯見傅柯的見解:作者的作品未必能如實反映作者自身,因為作品所乘載的意義和作者的關係是有待商榷的。

  那麼作者的概念又該如何看待?傅柯這麼說:
它們可以被概述在下列方式:「作者的功能」(author-funcion)是繫於受限制的(circumscrible)、被判別的(determine)與表達話語的範圍的法律與制度的系統;它並不在所有的話語(discourses)、所有的時間與任何一個既定的文化里以相同的方式運作;它無法借由一個文本之於其創作者的自動歸屬來定義,但可以通過一系列精確與複雜的過程;它並不指涉,純粹地且簡單地,到在同時出現自我的多種樣貌的一個實際的個人並且指出一系列任一階級都可能佔據的個人的主體位置。[5]
換句話說,傅柯認為,我們應該從法律與制度的角度去思考作者功能、作者是什麼,因為我們無法簡單地去指認出作者,因為它涉及到它所屬於的(1)知識體系(即傅柯說的「話語」,帶有知識權威、政治權力的話語)、(2)時間(歷史因素)和(3)社會文化脈絡,通過這些社會關係的再發現,才有可能精確地指認出作者,但這卻極為困難。


  面對傅柯的論述,我們發現在去主體性的脈絡下,作者問題已經不是藝術活動中的創作主體。作者之於作品,不再有純粹實質的關係,創作者不再純粹地是作者,而是由創作者自身與其所屬的社會關係中諸多複雜的因素共同重新建構「作者」。



註釋

  1. see: Jacques Maritain, Creative Intuition in Art and Poetry(New York: Meridian Books, 1955), pp.20-30.
  2. Ibid. p.21.
  3. Ibid. p.26.
  4. see: Michel Foucaultl,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 and Interviews (Ithaca: Cornell Uni. Press, 1977), p.129.
  5. Ibid. pp.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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